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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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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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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系某木材厂工人,因与厂长李某某发生纠纷,多次向国有林场、森林公安等举报李某某盗伐林木,李某某找到雷某协商,达成李某某向雷某支付六万元,雷某不再举报的协议。李某某向雷某交付六万元后,以雷某敲诈勒索向公安举报,雷某被立案逮捕,诉至法院。
公诉人提出三到五年的量刑建议。
杨统河律师发表雷某犯即遂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
法院判处:雷某减轻处罚,量刑一年。
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附:杨统河律师辩护词要点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本案证据,不能得出因被告人举报盗伐林木的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
一、被害人李某某不认可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害人存在盗伐林木犯罪,被害人恐惧被告人举报其盗伐林木的证据不足——被害人没有理由恐惧其举报自己并未触犯的罪名。
二、被害人交付被告人六万元钱时,被害人已经被林场调查,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以举报被害人盗伐林木要挟”的条件已经不存在,进一步证明无法得出“迫使被害人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被害人向被告人交出六万元的时间是2016年7月10日,而林场2016年8月2日《关于雷某举报李某某木器厂私收木材一事的说明》(卷75页)证明,7月7日早上接到雷某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了木器厂进行查处,案件正在调查中。故7月10日李某某已经知道了被告人不具备了对其要挟的条件,故此时交付给被告人六万元不能排除,并非是要挟迫使的结果。
三、被害人自称交出六万元是因恐惧举报行为导致其停业损失,这一说法成立的证据也不足:1、没有被举报就停业的规定;2、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因被举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事实;3、更没有证据证明因被举报而停业的损失达到或超过六万元,且被害人承认当时市场不景气(现已歇业)——被害人没有理由交出其恐惧被告人的行为使其损失的钱。
四、无法排除被害人交出六万元是故意利用被告人的错误认识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1、案发前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2、被害人知道被告人的犯意后主动打电话,多次诱导,每次都录音取证,交钱时还要求被告人在其写好的证据材料上签字,没有一点被要挟恐惧的表现,完全是在导演被告人犯罪(其认为是犯罪)的过程并全程取证;3、被害人明明并不恐惧被告人举报的盗伐林木犯罪但其不点破以减少或消除自己被敲诈的损失,而仍然主动给被告人联系交出六万元,不合常理,无法得出因恐惧的唯一结论;4、被害人交出钱后立即报案,印证其并不恐惧举报被查。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雷某实施要挟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被告人敲诈勒索即遂的证据不足。
杨统河
2016年12月28日
案后偶感
初到冰城天地寒,
公诉求判三五年。
轻拨雾霾见晴日。
裁判寄书报春妍。
再到冰城新感
(因雷某案成功辩护,杨统河律师后又多次受黑龙江当事人聘请,赴冰城办案)
再到冰城冰已溶,
杨柳处处迎春风。
想起前月冰似酷,
人面总比桃花红。
三赴冰城
盛夏时节赴冰城,
暑意未消踏归程。
不是冰城不留客,
海阳海岛好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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